【专家谈】构建国家大数据的“五位一体”战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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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专家谈】构建国家大数据的“五位一体”战略

王春晖  稿件来源: 法制网  发布时间:2017-12-13 13:51:41

 12月8日,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第二次集体学习,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,深刻分析了我国大数据发展的现状和趋势,对我国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,一是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;二是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;三是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;四是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;五是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与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。习总书记提出的上述五大要求,整体构架了我国实施大数据的“五位一体”战略。

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。习总书记指出,我国网络购物、移动支付、共享经济等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,走在了世界前列。我们要瞄准世界科技前沿,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,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、价值链和生态系统。

目前,以BAT为代表的我国互联网企业在数字经济的应用层面,无论是规模上还是市值上,都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,但是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方面,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,在很多方面还有很大距离,比如互联网创新能力、基础设施建设、信息资源共享、数字技术产业实力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,其中最大的差距在互联网的核心技术上。习总书记在去年4月19日主持召开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曾深刻指出,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“命门”,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。因此,习总书记提出的“推动大数据技术产业创新发展”,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和构筑网络强国的基石。

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。习总书记指出,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发展和应用。我们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,加快发展数字经济,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,推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。

中国经济正在进入从传统动力到新型动力的内涵式发展新常态,如何在新常态下推动实体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?必须正确处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,认真研究和实施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模式,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发展。当前,多地政府提出要发展大数据产业,并投巨额资金建设“大数据中心”或“大数据产业园”。但发展大数据绝不等于遍地建设数据中心,大数据是基于“云计算”技术引出的话题,其本质是数据、软件和服务,绝不仅仅是硬件和数据中心,大数据中心应当突出四大能力,即实际运算的能力、技术创新的能力、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、数据安全可控的能力。笔者建议,有关部门应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“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”的基本原则,尽快出台相关规则,统筹发挥各部门已建数据中心的功能和作用,严格控制各地盲目新建数据中心的行为。

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。习总书记指出,要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,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,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、社会治理精准化、公共服务高效化。

要实现习总书记提出的“政府决策科学化、社会治理精准化、公共服务高效化”,不但要把大数据作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,还应当将各级政府的平台与社会多方数据平台进行互联与共享,并通过大数据管理工具和方法,采用大数据分析、数据挖掘、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手段,构建国家一体化的政府治理数据协同平台,全面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。

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。习总书记强调,大数据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大有作为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推进“互联网+教育”、“互联网+医疗”、“互联网+文化”等,让百姓少跑腿、数据多跑路,不断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、普惠化、便捷化水平。党的十九大报告以新的高度强调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,这既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,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。

笔者认为,在运用大数据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应当重点从五个方面发力:一是要加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投入力度,尤其是扩大光纤网、高速移动网在农村的有效覆盖;二是培育一大批基于数字经济的服务业,创造新的就业机会;三是大力实施“数字民生”工程,优先发展“互联网+教育”、“互联网+医疗”、“互联网+文化”等以民生为主题的数字民生工程;四是发挥大数据在助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,推进数字经济在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中的驱动作用;五是加快推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电子政务,彻底解决政府部门为民办事难、办事慢、办事繁的问题。

切实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和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。习总书记强调,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,强化国家关键数据资源保护能力,增强数据安全预警和溯源能力。要加强政策、监管、法律的统筹协调,加快法规制度建设。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、开放、流通、交易相关制度,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。

笔者建议,应当从国家数据主权和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,加快大数据和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,维护国家数据主权和个人数据权利。目前,当务之急应制定一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法》,明确关键数据基础设施的公权力属性、数据的生成、数据的权属、数据的开放、数据的流通、数据的交易、数据的保护、数据的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。

(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、教授,联合国世界丝路论坛网络空间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)

(责任编辑:柯榜凯)